信託契約寫再好也可能翻車?老闆們,你漏掉的那張紙叫「意願書」

很多老闆在談家族信託時,常會跟我說一句很直白的話:

「顧問,契約寫得密密麻麻,每個字我都看得懂,但合起來怎麼就是……沒那個味道。」

這句話我完全懂。
信託契約本來就不是寫來「感人」的,它的任務是:清楚可執行同時隔離。問題是,家族傳承最難的從來不是條文,而是—人會變、情勢會變、關係也會變

尤其你如果做的是「全權委託」那種架構,把資產管理裁量交給受託人(Trustee),未來遇到孩子創業、婚姻狀況變了、家族企業要不要救、甚至有人出事需要大筆醫療費時——契約不可能把每一種情境都寫死。

這就是為什麼在比較成熟的信託安排裡,除了信託契約,通常還會搭配一份:
信託意願書(Letter of Wishes)


意願書不是命令,它比較像「你留下的判斷原則」

很多人一聽到「意願書」就以為:那就是我說了算、你照做。
但恰好相反:意願書通常不具法律強制力,它的用途不是拿來下指令,而是讓受託人知道——

  • 你在乎什麼、討厭什麼
  • 你分配的優先順序是什麼
  • 遇到灰色地帶時,你希望他怎麼判斷

你可以把它想成:

  • 信託契約:交通規則+車子的底盤(不照走會出事)
  • 意願書:導航偏好(走高速、避開收費路段、或寧可繞路也不走山路)

沒有意願書,受託人最常做的事其實不是「不聽話」,而是「不敢做」。
他們為了避免爭議,往往會選擇最保守、最容易自保的處理方式——合法,但未必符合你的期待。


實務上最常見的坑:意願書寫得太細,反而讓信託變脆弱

有些老闆怕受託人「自由發揮」,就在意願書裡寫得非常具體,例如:

  • 「每年 12/1 固定給大兒子 500 萬」
  • 「每一筆海外投資都要先跟我確認」
  • 「我不同意就不能做任何處分」

這種寫法的問題不是「貼心」,而是會留下攻防把柄

你想像一下:哪天外部真的發生商業糾紛,對方律師要打你信託,最愛抓的就是這種材料——
因為它會讓人懷疑:受託人到底是「受託人」,還是只是「代持的人」?

一旦被認為委託人仍在實質控制資產,信託的資產保護效果就可能被削弱,甚至面臨被穿透的風險。
(這不是危言聳聽,是訴訟攻防常見的切入點。)


讓意願書「有用、又不傷身」:三個原則

1)寫「價值排序」,不要寫成「操作指令」

少寫「一定要給多少錢」,多寫「什麼情況下可以給、什麼情況下不該給」。
例如你可以寫:

  • 我更重視教育與基本生活,不鼓勵高消費型支出
  • 創業可以支持,但要有商業計畫、風險控管與階段性撥付
  • 若受益人有重大債務、訴訟或不良嗜好,受託人可暫緩分配

這種寫法,受託人未來遇到爭議時,有立場、有依據,也比較不怕被質疑失職。

2)讓受託人的決策「看得出來是他做的」

成熟的做法是:重大分配或投資決策要留痕,例如:

  • 決策依據(需求、風險、契約條款、意願書精神)
  • 會議紀錄或評估摘要
  • 若涉及家族企業或關係人交易,需揭露利益衝突

這些文件不是寫給你看,是寫給「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場景」看——講白一點:是寫給第三方看的保險

3)你想保留影響力,就把它「制度化」,不要靠一句話控制

如果你真的希望某些事項必須被把關,那就走制度設計:

  • 設置 Protector(保護人/監察人)
  • 或信託委員會(清楚定義權限:哪些要諮詢、哪些要同意、哪些完全由受託人裁量)

這比在意願書裡寫「必須先徵得我同意」來得更專業,也更安全。


傳承不是只留錢,而是留下「你希望家怎麼走下去」

信託契約像骨架,意願書像你留下的判斷原則。
好的意願書,不會讓受託人變成你的人形印章;它會讓受託人在你不在場的很多年後,依然能「抓得到你的方向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