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族財富傳承的權衡藝術

從B先生的6,000萬資產談保險與信託的深度布局

在資產傳承的諮詢實務中,我近期接待了B先生。他手握約 6,000萬元 的流動資金,正思考如何在生前妥善安排給兩位子女。雖然他已為孩子購置了房產,但面對這筆現金,他仍困於「稅負效率」與「資產控制」的兩難境地。

傳承從來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堆砌,而是意志的延伸。本文將以2026年最新的法規基準,重新解構這6,000萬元資產在保險與信託架構下的真實樣態。

一、 稅源預留:保險工具的槓桿與實務邊界

保險在傳承規劃中扮演著關鍵角色,其核心價值在於為遺產稅可能稅源進行預先布局,確保繼承人在面對未來可能的稅負壓力時,具備即時的現金補貼,而不必急於折價變賣家族核心資產。

  1. 死亡給付與所得基本稅額(最低稅負):
    若採「父(要保人)/父(被保險人)/子女(受益人)」架構
    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6條第9款,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。但須高度警覺,若出現高齡、躉繳巨額保費、短期內身故等樣態,稽徵機關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認定為應稅遺產。此外,依2026年最新標準,受益人領取之「死亡給付」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,74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;超過部分則需計入基本所得額,並依20%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後,與一般綜所稅額比較其差額。需特別提醒的是,此3,740萬元扣除額僅限於「死亡給付」,若是生存給付或滿期金,則無此扣除額度之適用。
  2. 架構調整的焦點轉移:
    若改採「子女(要保人)/父(被保險人)/子女(受益人)」架構
    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同屬一人,就該保險給付而言,原則上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此時,稅務焦點將從最低稅負轉移至「保費金流證明」:父親可運用2026年現行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,分年將資金移轉予子女繳納保費。若保費規模遠超免稅額,則需審慎處理贈與稅申報義務,並確保金流邏輯能應對稽徵機關之查核。

二、 穩定保障:信託結構的權利設計與稅負歸屬

若保險是為了解決流動性,信託則是為了落實「長期照護」。B先生希望子女每月領取10萬元,年領120萬元,這種細水長流的安排,在稅法上有著截然不同的評價邏輯:

信託類型稅負關鍵(2026年最新基準)
全部他益若贈與價值超過當年度免稅額,應於契約簽訂後30日內,按資產時價申報贈與稅。
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視為贈與「信託利益權利」,價值係以信託財產價值減除「本金利益權利」(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)後之餘額計算。

「變更權」:贈與時點與所得稅的分水嶺

在「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」的架構下,委託人是否保留變更權,決定了稅負的「主場」:

  • 不保留權利(權利確定): 贈與稅於簽約時一次性計算,隨後產生的孳息所得由子女(受益人)申報所得稅。若子女稅率較低,此方案具備較佳的所得稅優化效果。
  • 保留變更權: B先生保留調整受益權的彈性。此時,贈與稅並非簽約時課徵,而是於「受託人實際分配利益」時申報。然而,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所得,依法須由委託人(父)併入綜合所得稅。由於B先生本身所得級距可能較高,這筆所得將面臨較高的累進稅率挑戰。

「稅負往往不是輸在工具,而是輸在權利設計。」 選擇保留彈性,往往意味著必須承擔較高的所得稅累進成本。


三、 傳承規劃的最終平衡

保險與信託的選擇,本質上是「成本」與「意志」的博弈。保險以其標準化與槓桿特性完成了稅源預留,而信託則以其靈活的給付條件,為家族財富築起一道防火牆。

  1. 資產保全: 透過信託契約,可有效防止資產因子女婚姻變動、投資失利或受詐騙風險而流失。
  2. 量身訂作: B先生能設定特定門檻(如進修、成家或創業),讓財富成為助力而非人性的試煉。
  3. 多維布局: 最理想的安排通常是「功能互補」——利用保險架構規避未來的流動性風險並預留可能稅源;同時運用信託制度落實長期的生活給付與資產保全。

傳承不是終點,而是家族價值的延續。在2026年日益精準的稅務監管環境下,單一的規劃已難應付多變的需求。建議在執行前,應先進行「反避稅態樣檢核」(檢視是否符合高齡、躉繳、短期等特徵),並深思「權利歸屬設計」,方能確保財富在合規的前提下,順利轉化為守護子女的長久力量。